问:自有旧房屋出售(如办公楼)如何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多少?有办公楼一栋,自建成本100万元,减去折旧值后价值60万元,转让价80万元。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当按照分别按照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中建筑业营业额按上述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税率为3%。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为转让价格80万元,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