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企业,同时也从关联公司外购食品进行销售。关联公司所产产品全部销售给我公司,我公司负责终端市场销售。我公司与国外母公司签订了食品配方的非专利技术使用协议,按销售收入的1%支付母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提出,我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本公司生产部分的销售额计提1%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从关联公司外购的部分销售收入的1%计提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所得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这样认定是否符合税法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公司按提供非专利技术使用的销售收入计算比例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税前扣除。对支付与收入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