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外方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目前我公司准备利用税后利润直接增加注册资本,该行为外方股东需要由我公司代缴企业所得税,是代扣代缴还是代收代缴?若是代扣,因无现金流变动,怎么代扣?
答: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贵公司税后利润增资,外方股东(非居民企业)取得税后分红再将分红进行增资。贵公司应扣缴外方企业所得税,此扣缴是指代扣代缴。
贵公司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外方股东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