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是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借款年末未归还,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X是个人,是B公司的股东(B公司为法人公司),而B公司是A公司的法人股东。
请问X从A公司借款年末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对X取得借款是否视同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从其关联的投资企业借款,不能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