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6号规定的公式中提到“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一语。其中,“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是指什么?是取得的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或取得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4800元之后的净额,或再有其他含义?取得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是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4800元之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