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2012年12月份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2013年开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公司在签订预售合同以前已经收取职工一部分购房房款,2012年公司是否需要按照2009年31号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该企业在收取职工部分购房房款时,未与其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不需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