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长期出差来华人员(超183天),每年获得两次境外公司支付给本人的奖金。是否适用国税发〔1995〕9号规定,即其中一次,可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其他的奖金按第五条“与当月工资合并”或第六条“无住所个人,当月来华不满一个月或无纳税义务的,按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可采用一次,其他奖金应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税,但如果其当月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