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津公司的外方总经理因任期已满,于今年6月中旬回国。外方支付给总经理一年2次的奖金,其中夏季支付的奖金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冬季支付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总经理6月份的个税是否按以下方法计算?奖金全额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工资部分按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该外籍人员当年在天津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足12个月,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总局没有明确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16号)规定: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有关规定
(二)该无住所个人离职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该总经理在离职当年取得的奖金不得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税款。其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缴个税。但如取得奖金的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或取得奖金的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和《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函〔1997〕61号)规定:“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