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商业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营部分仓储服务业。8月1日“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的规定,“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现在仓储服务收入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是否应按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商品销售收入仍按原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应税服务”项目,而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金额为500万元,与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大有不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均强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对于一个企业,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也发生应税服务的,只要有一项应税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这个企业就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