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既有应税也有免税,如果我公司取得“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发票,有形动产全部是机器设备,双方是经营租赁模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答: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通过有形动产租赁取得的设备如果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即同时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专用于免税项目,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