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何理解?甲建筑公司承建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一幢,价款一亿元,并已开具发票给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乙还有三千万没有支付给甲,可否扣除一亿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取得合法凭据(包括已取得发票而未付的款项),对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