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3月10日,我公司向某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值300万元,合同约定最晚当年5月10日付清货款。由于我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一直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该公司同意减免我公司80万元债务,剩余220万元用现金立即清偿。我公司对这笔业务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9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被对方公司减免的80万元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