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1月,某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道口看守合同,合同期限10年,总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付款。
请问该公司2011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总金额100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10年每年100万元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公司一次性取得道口看守劳务费,应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每年100万元确认收入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