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提供了一些英文资料,税务局管理员却要求我们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文件依据是什么?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都是中英文一起用,税务局不能自己翻译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