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产保险公司目前是按照财产保险合同金额在计算缴纳印花税。但是对于已承保客户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通过批单增加保费。2、通过批单减少保费。3、直接退保。
针对于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按照“原保单印花税是否已缴纳”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解答,谢谢!
答: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凡修改财产保险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据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财产保险合同,合同批单减少保费不退税。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包括直接退保),应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