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从银行贷款一笔,利息支出50万元,然后把该笔贷款通过银行转贷出去,收取利息收入6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应按照哪笔收入金额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三项金融保险业规定:
(一)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再贷与他人使用,属于转贷行为,对收取的利息应当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