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购进货物由于质量问题需要退货,进项税额以前已经进行了抵扣,故现在到税务机关取得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给销货方。取得了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