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就应收XX公司账款351000元,与XX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并执行完毕,合同规定:XX公司拥有的一间正在装修改造的门面房所有权转移至企业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XX公司在建门面房的公允价值为343000元,企业该项应收账款已提坏账10530元。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343000
坏账准备
10530
贷:应收账款
351000
资产减值损失
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