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6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开发一个项目,是否期间所有的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全部计入这个项目的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扣除?还是要按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计算项目所占用的利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6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包括按会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和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