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所属煤矿对外销售煤炭时,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载明到达目得地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杂质,即发运量减除扣除杂质部分为最终结算量。最近税务稽查认为,该部分扣除的杂质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条款征收增值税,价格比照同一批货物价格计算。这样处理合不合适?
答:贵公司向客户销售煤炭时,双方会对煤炭的质量有约定。
如果贵公司是以到达目的地的数量和对方结算。贵公司所述扣除一定比例杂质为运输合同中的合理损耗的话,该合理损耗属于贵公司的损耗且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按无偿赠送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