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家香港注册公司,互相之间买卖内地股权,哪一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转让境内股权且在境外交易的,应由出售股权方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