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甲国的A分公司持有所在国一项矿权,计划将该矿权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转让所得是否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A公司如果为分公司,其取得的转让矿权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计入贵公司所得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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