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深圳一家非金融类投资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湖北省某三甲医院,由医院购置进口设备用于放射治疗业务(报关单为医院所有)。医院按协议约定按比例分配利润给我公司,收到分配利润后我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给医院?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非固定投资利润,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向医院开收款凭证。若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应按贷款业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