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单位,是机场服务行业的,是机场贵宾服务的单位。他们单位(机场)在机场有很多贵宾厅。单位通过招标形式把这些贵宾厅冠名给很多使用贵宾厅的单位,如冠名给中国银行一间贵宾厅。合同约定冠名费是每间100万元。在100万元的冠名费内中国银行享受1000人次的服务。具体服务是由机场负责,包括换登机牌、提供茶水、提供服务、提供登机引导、贵宾车辆、咨询、订票服务等。机场负责这个厅的管理,维护及人员服务。中国银行只缴纳冠名费。当然,这个厅房机场也可以安排给移动、联通、大众等其他单位的客户使用。不是机场出租给中国银行的关系。但在这个厅房的门上冠有“中国银行厅”五个字。
请问机场收的中国银行的100万元的冠名费是否需要额外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因此,商业冠名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场地或空间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冠名人,由冠名人支付冠名费的行为。机场收取的冠名费属于广告性质的费用,无须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