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培训中心大楼共12层,其中1~2层为支行并投入使用,其他部分未投入使用,而且未办理产权未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现已投入使用的支行部分办公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应按部分缴纳还是整个大楼缴纳?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7〕8号)第十九项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问题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该房产属于贵公司自建的,应当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应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手续已经使用的,应当自使用次月起仅就已使用部分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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