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产品,并签署了委托代销合同,约定以双方确认的《货品销售清单》来结算货款。
请问该委托代销合同是否属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参考《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税地字〔1990〕204号)规定:
6.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代购代销合同属于一种授权书据,《条例》中未列举,暂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