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网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607号)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电网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属于为对方提供加工劳务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如果对方纳税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