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有张增值税发票报销的时候没给抵扣联,后来发现之后,已经过了抵扣期,国税系统出现预警,通知要么罚款,要么多缴一部分增值税然后缴滞纳金,增值税后期再冲回,是否有这种处理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的,其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并没有补税或者罚款的相关规定,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