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购置了一辆车,取得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为何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479号)*9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第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9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9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销售方索取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认证通过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