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11年新设立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执行15%企业所得税率。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湖北省政府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恩施州实施民族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09〕14号)批准对我州新办企业,给予三年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即按以下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9万元(100万元×15%×60%)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9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地方减免税规定,企业可以同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减征或免征及15%优惠税率,可以按照企业15%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地方分享部分减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