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2009年被认定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5%计税,现发现其主营业务收入多来自南方地区,这种情况还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对设在西部地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对于企业客户是否属于西部地区,即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并无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