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保某林业投资公司的林木种植保险,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保费收入应按扣减90%后纳入计税还是按扣减10%后纳入计税?应如何申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种植业和养殖业都属于农、林、牧、渔业,而林木种植属于其中林业的范围,贵公司对林木种植提供保险应属于文件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10%,也就将符合条件保费收入的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文件规定的保费收入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会计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收入的10%减计。该项减计收入在企业所得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