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中要经过一定程度的开发,是否可以扣除利息支出及税法规定的5%的扣除?若利息不能准确计算并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许按税法规定的10%的扣除?在这个房产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计算方面,非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是一样的规定? 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根据上述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开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土地使用税也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