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大楼,其中6~20楼为写字楼(清水房)办理了预售证,1~2楼预计自用招租,3~5楼为自营酒店。2013年1月份为6~20楼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因此,企业对这整栋楼办理了相关的验收手续如消防验收和规划验收等。但是,2013年1月份取得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只有6~20楼办理完毕。但是该楼1~2楼为出租商铺,企业在2013年9月才签订*9笔租赁协议,而3~5楼的自营酒店因在装修,预计2013年底营业。由于企业自用的商铺和酒店都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请问企业的自用的商铺和酒店的房产税起征时间是2013年1月份、9月份,还是12月份?若企业账务已经于2013年1月份将商铺的在建工程转入到固定资产科目,并缴纳了上半年的房产税。那么,若认定商铺应于9月份,酒店应于12月份缴纳的话,企业可否作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调出,并冲出多缴纳的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的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无论会计如何处理,自房屋使用次月(2013年10月)起计征房产税;自用酒店使用(开始装修)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已缴的房产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