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受托包工包料加工一批电子产品,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总额88万元,其中材料费80万元由我公司代买,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是否可以分2行开:材料费80万元,加工费8万元,合计88万元?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对照上述规定,委托方未向贵公司提供原材料,不符合增值税委托加工情形。因此,贵公司是生产产品行为,填开发票时不能就材料和加工费分别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