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与A供应商有协议,在A公司下订单做模具一副不含税金额15950元,A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661.50元。我公司已入账。后续该模具量产产品时所下订单金额超出模具费用40倍时,A公司应退回模具费用。A供应商应退回模具费时,我公司是否需开发票?如需开票,是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所开发票金额是15950元还是18661.50元?
答:贵公司开始定购模具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已做账务处理,后由于使用该模具生产产品产量超过购入模具金额的40倍,按约定生产厂家将退回模具货款,应为销售折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一式两联:*9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单》一式三联:*9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至A公司,再依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关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