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收取的未开具发票的融资顾问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银行收取的未开具发票的融资顾问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