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身有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其中35%上交市工会组织,取得拨缴款收据,其余65%拨给自身工会组织,无专用收据。
请问税前扣除金额是全部扣除,还是按上缴市工会有拨缴款收据的部分扣除,即自身65%部分不能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9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在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专用收据的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