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山东省水利施工企业,工作需要在山西省跨省经营水利工程,工程所在地税务登记手续齐备,但是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必须提供山东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查账征收证明,有何依据?
答:《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10〕129号)规定,建筑企业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其上级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
……
(五)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异地施工企业提供查账征收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