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从境外关联方进口一批保税料件约500万元,因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市场萎缩已停止后续的订单,现该批材料暂无价值,公司决定报废该批原材料,已在账上进行损失处理,并已向海关补缴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现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7〕236号文件规定,认为我公司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订单取消应由所带来的损失应由境外关联公司承担,税务机关现认为我公司的这批存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并且相应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加工制造,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均由国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由于这些企业不承担决策、市场开发、营销等功能,相应也不应当承担由于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转让定价的国际通行原则,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原则上不应该出现亏损。
因此,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应当承担由于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存货损失,发生的存货损失,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