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汇改后,汇率浮动由5‰提高至1%。以美元为例,中间价明显高于银行买卖价的平均价,税法及会计制度要求会计记账以中间价折算外币;按现在银行公布牌价的中间价,严重出现偏差。
以外币债务为主企业,反应会计选择银行卖出价为记账汇率;以资产反应(资产负债表)为主企业,选择买入价记账,或近似汇率记账,但一定不能使用中间价记账,否则造成会计核算失实。
举例:存款美元100万元,支付本币为人民币,按2012年11月5日牌价汇买6.2315,汇卖价6.2565,中间价6.3082,资产肯定不是630.82万元,应为623.15万元。
请问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大的前提下,如何入价折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9条“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规定,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和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目前会计与税法处理外币交易时,均规定是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进行折算。
举例中拥有美元存款100万元,到期末时应按期末汇率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对于该美元存款,可能直接对外支付,也可能兑换成人民币,因此用中间价是合适的。如果持有该美元的目的就是兑换成人民币,按期末买入价折算,将不虚增资产,符合谨慎性原则,但是目前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