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销一批商品,12月发出该批货物,12月底代销商并没有销售,也没有给我公司出具代销清单。我公司是将该笔委托代销商品计入12月收入,还是在收到代销清单后计入收入?
答: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商品委托其他公司代销,当月发生商品,月底未收到清单或货款的,在未超过180天的情况下,暂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照上述规定,对于代销商品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要求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没有收到清单180天的限制,但这条规定只适用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