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根据提供劳务量开具发票向劳务输入方收取款项。我公司就收取的管理费,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括收取的工资、社保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我公司到2012年底,“其他应付款”科目仍有100多万元的贷方余额,我公司未支付的代收款项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9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税收和其他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按照向劳务输入方(用人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劳务收入;在实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保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事项时确认劳务成本。因此,企业2012年汇算清缴应将“其他应付款”100多万元的贷方余额(即未支付的劳务成本)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