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在工业园区购买了一块地,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我公司已对项目实施开发,产生了前期费用100多万元。由于设计和营销只是缴了定金,方案图出台后,对方只开了收据我公司就没有入账。后来,园区管委会又重新规划把这块地给了别人,返还了我公司土地款。直到今年才将我公司的前期费用进行了赔偿,包括占用利息200多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赔偿款和利息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