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售2011年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1年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