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理业里面的代购代销货物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我公司现在为A公司代理销售货物,A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代理费,我公司需要向A公司开具发票。
请问应该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地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因此,代购代销货物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地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