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某进口的成套设备发生故障,聘请境外厂家的工程师到中国境内维修,修理后支付费用30万美元。
1、该业务属于境内业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规定,该境外厂家属于在境内提供了修理修配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我公司具有代扣代缴义务,我公司扣缴了0.9万美元增值税。
2、该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我公司想将该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我公司未取得上述抵扣凭证,怎么抵扣?能否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执行?
答: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按现行政策规定,贵公司代扣代缴的境外单位增值税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