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注册公司正在做H股IPO,在此过程中,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相关国有股东需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部分该公司股份,并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的要求,在香港市场减持,将减持所得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目前项目的境外承销商提出一个方案,即: 将境外承销商作为临时股东记载入临时股东名册,为国际投资者(将来会购买并持有该等股份)的信托权益持有相关国有股东应当在香港市场减持的股份。
问题:境外承销商是否应就其作为临时股东对取得境内公司的部分H股股权在中国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承销商作为临时股东取得境内公司的部分H股股权,若是由该境内公司的相关国有股东转让给境外承销商的,该协议属于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并且该协议在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国内公司凭此办理审批,股东变更等手续)。此时,境外承销商和相关国有股东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境外承销商就该书据未贴印花的,书据持有人(如境内公司)应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