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为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业企业,每年的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并且2013年3月已通过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预缴方式鉴定。A企业拥有一土地,其成本为500万元。2013年政府收回该土地,并补偿A企业5000万元。
请问A企业由于政府收回土地而取得的4500万元收益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
(四)申报调整
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及以上的,应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参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当年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取消)鉴定表》(以下简称:《调整表》)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财产收益率=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收入×100%。
调整后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转让财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100%。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但其属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这项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时,应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参考青岛的规定,转让财产收益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当年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取消)鉴定表》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