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于2012年6月签订对外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营改增”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无时间期限限制,是否在合同约定5年内应全部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述规定中,对“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期限并无限定,按规定应属于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情形,开具营业税发票。